"只有由1971年7月24日在巴黎修订的《国际版权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共同起草和共享的全球性条约,才能为使用人工智能生成技术创造的智力作品和信息产品制定适当而统一的法律规范"。今天在罗马举行的研讨会上,由Istituto Giuridico dello Spettacolo e della Informazione组织,主题是对人工智能生成产品的法律监管。 "阿苏马强调说:"这些作品和产品作为非物质实体,具有无处不在的要求,这使得它们可以在多个不同的国家领土上流通,因此可以同时被感知,即使彼此相距甚远。因此,他认为,'一些国家试图通过仅限于其各自领土的自治纪律,这是完全无用的,甚至会适得其反。 不同的法定纪律并存,有可能相互冲突,可能导致无法弥补的混乱"。 版权问题专家阿苏马(Assumma)回顾说,欧洲议会于 2024 年 3 月 17 日批准了《人工智能法》,"这是我们首次尝试对我们正在处理的作品和产品进行标准化管理。然而,这是一次不充分的尝试,因为它只涉及欧盟国家,也因为它没有充分处理我们正在处理的作品和产品,而这些作品和产品极有可能冒犯大众的可信度"。 他认为,理想的全球条约'应采用以下不可或缺的标准。1) 防止有关作品和信息产品在知识和商业流通中,在没有文字的情况下,以图形或色 彩符号告知接收者其人为来源。2) 将这些产品的作者归属于组织和指导其创作的人,尽管只是部分借助人工技术。3) 授予组织者和指导者对那些尊重公共和私人权利并为其使用者带来知识效用的作品和产品的专有遗产管理权。4) 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以同样的方式和程度,对上述创作者和任何其他参与传播被证明有损公私权利的作品和产品的人进行严厉处罚,甚至在最严重的情况下对网络视听广播平台进行封杀。
版权所有 © Copyright AN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