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公路和高速公路坍塌事故受害者亲属进行赔偿的法律草案中包含了一项与婚姻相比对民事结合的 "歧视性 "规定,以及 "基于父母婚姻状况对受害者子女的不可接受的歧视"。这是共和国总统塞尔吉奥-马塔雷拉在为颁布该措施致众议院和参议院议长的信中写的。 总统在信中提到了该措施的第 2 条,该条确定了发放救济金时应遵循的优先标准,特别是规定了每名受害者的救济金应按以下顺序发放给家庭成员:a) 配偶;b) 子女;c) 民事结合的一方;d) 父母;e) 同居的兄弟姐妹。 马塔雷拉写道,"第 2 条第 4 款在 c)项中规定了受害人亲属应得福利的优先顺序,在 a)项提到配偶和 b)项提到子女之后,将长期同居者或民事结合的另一方排在第三位。这种安排似乎具有歧视性。宪法判例一直承认稳定的同居和民事结合所产生的权利是 "已成为习惯的关系","与以夫妻关系为基础的 关系一样被普遍接受",并得到规范性承认、申明事实上的同居者和民事结合的双方--被理解为 "两个成年的人因感情纽带和相互的 精神和物质援助而永久结合在一起"--必须被赋予与配偶相同的世袭和参与特权,如果 违反《宪法》第 3 条,在没有充分、经证实和合理的理由的情况下违反区分上述关系的规 则,则将受到宪法规定的非法处罚"。 "国家元首接着说,"第 2 条第 5 款规定,"只有在有同居关系所生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稳定 的同居者才等同于配偶。这一规定似乎没有考虑到刚刚提到的宪法判例法,该判例法要求即使没有未成年子女也应等同于配偶。同样缺乏合理性的是,没有将民事伴侣关系的一方也视为等同于配偶,而法律制度承认对民事伴侣 关系的保护大于稳定伴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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